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共產黨對宗教問題的長期的基本政策。1982年中共中央認真總結了三十年來黨在宗教工作方面的經驗教訓,制定了《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即中共中央〈1982〉第19號文件)。文件指出,黨認為宗教有其產生、發展和消亡的客觀規律,中國的宗教存在“五性”,即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長期性、復雜性。宗教信仰屬于人民內部的思想認識問題,精神世界的問題,因此,不能采取行政命令和其他簡單粗暴的方法去處理,強迫人們不信宗教是行不通的,反而會傷害廣大信教群眾的感情,不利于安定團結。唯一正確的辦法是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時按照馬克思的主張,努力創造新的生活,使現實的幸福去代替人們幻想的幸福。宗教信仰自由的含義是,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質是,宗教信仰問題純屬公民個人的私事,公民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國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干預。國家保護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利。不論信教的公民還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憲法所賦予的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各宗教之間相互平等,不允許有占統治地位的宗教。承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承認各教的宗教組織及其正當的宗教活動和宗教活動場所。宗教信徒在宗教活動場所過宗教生活,宗教職業人員在宗教活動場所履行正當的宗教職務,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應當到宗教活動場所宣傳無神論;任何宗教組織和宗教信徒也不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外傳教、布道或散發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宗教傳單或書刊。各種宗教都必須愛國守法,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絕不允許宗教干預國家行政、司法、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絕不允許強迫任何人特別是少年兒童人教;絕不允許恢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剝削壓迫制度;絕不允許利用宗教反對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國內各民族的團結。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還必須區分正當宗教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的界限,區分正當宗教活動和在宗教外衣掩蓋下的違法犯罪活動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界限,區分宗教方面的國際交往和國際宗教敵對勢力向我滲透的界限,依法保護前者,取締或制裁打擊后者。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使全體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眾聯合起來,把他們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這個共同目標上來。他們之間思想上的差異是次要的,政治、經濟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是主要的,應該在愛國主義基礎上加強團結合作。 (責任編輯:逾越教育) |